养老院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发布媒体: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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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本市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为其内部服务对象提供有关诊疗服务的,不再需要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而是实行备案管理。昨天,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本市将对相关备案工作进行信用管理,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撤销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记录不良行为。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本市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取消了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在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本市设计推出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电子化备案服务模块,可实施电子化备案管理。备案人通过市卫计委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栏目,可在线办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查询、材料补正等业务。网上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通知》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证。

  市卫计委要求,备案人应当对照有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拟备案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情况进行自查,对网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执业。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撤销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记录信息将记入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并与信用系统联通,作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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