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总额预付结余医院可自主支配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发布媒体:医护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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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支付方式改革等医改相关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额度有结余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结余部分可按协议规定及时拨付给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自主支配。

  该省还规定,对医疗机构合理增加的工作量超总额控制指标的部分,经认定属实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与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医共体),医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分别预算或按服务人口预算的方式确定医疗联合体(医共体)的医保费用年度预算额度,资金可统一打包,由医疗联合体(医共体)在内部进行协议分配使用。年底考核结算,结余部分由医疗联合体(医共体)按比例分配,自主支配。

  《通知》要求,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将日间手术视同住院医疗纳入医保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医保基金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支付。对家庭医生签约的参保人员,《通知》规定可将其门诊统筹费用按定额预付给签约医疗机构(或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由签约医疗机构(或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为避免过度诊疗,《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及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时,使用的远程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参保地正高、副高、主治医师职称相应的门诊诊察费报销额度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同一种远程医疗费用至多报销1次;享受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实施门诊远程医疗,年度内同一种远程医疗费用报销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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