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意外综合险

 

一、意外伤残和身故险
1.保险对象:患者
2.保险受益人:患者
3.保险公司:中国人保
4.保险内容:服务地址内遭受的意外伤害,包含意外身残,意外身故;
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a)在服务过程中包含上门服务的路程中,意外刮伤、意外车祸、意外烫伤等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的事件)所造成的死亡、伤残或身体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b)在服务过程中,不小心滑倒、摔倒、磕伤、碰伤、烫伤、烧伤导致死亡或残疾的情况。
c)在服务过程中,遭遇地震、火灾、爆炸,导致死亡或残疾的情况。
d)在服务地址内且在服务过程中,遭受的客户的殴打,拘禁,性侵,迫害等情况造成的身残或身故。
e)其他意外情况,由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而定。
5.赔付金额:
a)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严重身残赔付300000元。
b)其他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进行评定后保险金额范围为0-300000元。
三、意外伤残身故险
1. 保险对象:提供上门服务的护士
2. 保险受益人:该护士
3. 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中国平安
4. 保险内容:服务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包含意外身残,意外身故和因此导致的医疗支出的费用;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a)在服务过程中包含上门服务的路程中,意外刮伤、意外车祸、意外烫伤等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的事件)所造成的死亡、伤残或身体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b)在服务过程中,不小心滑倒、摔倒、磕伤、碰伤、烫伤、烧伤导致死亡或残疾的情况。
c)在服务过程中,遭遇地震、火灾、爆炸,导致死亡或残疾的情况。
d)在服务地址内且在服务过程中,遭受的客户的强暴,拘禁,性侵,杀害等情况造成的身残或身故
e)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f)其他意外情况,由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而定
5.保险金额:
a) 意外身故和严重的意外身残可获赔金额400000元
b) 意外医疗保险(免赔额200元)最高可获得10000元
c)其他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进行评定后保险金额范围为0-400000元


【保险对象】

通过“医护到家”平台订购上门医疗服务的被服务人员及提供上门服务的医护人员。

【保险期间】

在“医护到家”平台订单中约定的服务时间起至服务结束时间止。

【保险项目】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人民币)
保费
 上门服务医护人员意外身故、残疾  300,000  医护到家承担
 被服务人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300,000  医护到家承担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订单服务地址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 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 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主要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5)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等。